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7101执恢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
负责人:李文祖,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周建军,男,回族,1985年06月03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童志红,女,回族,1974年03月01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唐彦明,男,回族,1988年06月07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唐彦成,男,回族,1984年08月10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童晓磊,男,回族,1988年09月21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建军、童志红、唐彦明、唐彦成、童晓磊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乌鲁木齐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乌证执字第00013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周建军、童志红、唐彦明、唐彦成、童晓磊应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9305.43元,被执行人周建军、童志红、唐彦明、唐彦成、童晓磊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6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建军、童志红、唐彦明、唐彦成、童晓磊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建军、童志红、唐彦明、唐彦成、童晓磊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证劵,同时将其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冻结。到不动产、车管所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建军、童志红、唐彦明、唐彦成、童晓磊名下有房产、车辆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建军、童志红、唐彦明、唐彦成、童晓磊采取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海 涛
审 判 员 王 峰
代理
审判员 伊力哈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自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