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323民初1376号

陈福庭与康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21-06-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福庭;康贤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1376号

原告:陈福庭,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武,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丰,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康贤忠,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镜新,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系吉隆镇吉联村委会推荐人员。

原告陈福庭与被告康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上回庭审,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本案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振波

人民陪审员  王惠超

人民陪审员  邹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曾梓峰

书记员宋世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