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1376号
原告:陈福庭,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武,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丰,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康贤忠,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镜新,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系吉隆镇吉联村委会推荐人员。
原告陈福庭与被告康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上回庭审,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本案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振波
人民陪审员 王惠超
人民陪审员 邹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曾梓峰
书记员宋世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