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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4011号

李三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当事人
李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4011号罪犯李三成,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6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三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321000元(已缴纳罚没款52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三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6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以(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42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6月29日以(2017)粤06刑更12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4日在江西省洪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代表危峰、徐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少林、李蔚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李三成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三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获得监狱新考核表扬4个。另查明,该犯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本次减刑交纳罚没款15万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李三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三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29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