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06执1554号
申请执行人:王莹璐,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杨秀丽,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06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王莹璐与杨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秀丽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秀丽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无较大数额存款,本院依法对其中两个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杨秀丽高消费。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大成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贾培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贾培同意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国 强执行员 李 富 成执行员 韩 胜 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欧阳锡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