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03民初2518号
原告:邯郸市瑞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百花大街**锦花小区****。
法定代表人:贾根喜,该公司经理。
被告:呼忠才,男,汉族,1959年8月2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原告邯郸市瑞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忠才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邯郸市瑞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瑞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邯郸市瑞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重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