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民终3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森,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丽珠,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燕,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龙,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银云,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
被告:蒲昌友,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上诉人郑森、林丽珠因与被上诉人肖燕、原审被告蒲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6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森、林丽珠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郑森、林丽珠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森、林丽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建峰
审判员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海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