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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27执192号

彭来宏、陈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来宏;陈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3127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彭来宏,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被执行人陈琳,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彭来宏申请执行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8)湘3127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在彭来宏向本院申请执行陈琳之前还有两案件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彭来宏同意轮候执行被执行人陈琳工资及住房公积金,现已对被执行人陈琳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7执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祖文

审 判 员  吴 伟

人民陪审员  彭 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晓蓉

书记员张文欢撤回执行申请书我申请执行向蓉蓉、彭世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执行,现我和向蓉蓉达成执行和解,我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申请人:2019年9月25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