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3127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彭来宏,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被执行人陈琳,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彭来宏申请执行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8)湘3127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在彭来宏向本院申请执行陈琳之前还有两案件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彭来宏同意轮候执行被执行人陈琳工资及住房公积金,现已对被执行人陈琳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7执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祖文
审 判 员 吴 伟
人民陪审员 彭 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晓蓉
书记员张文欢撤回执行申请书我申请执行向蓉蓉、彭世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执行,现我和向蓉蓉达成执行和解,我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申请人:2019年9月25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