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2执2551号
申请执行人:金明区永恒钢质门加工厂,住所地金明区西郊乡三件房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苗闯。
被执行人:许向阳,男性,1980年02月07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何惠琴,女性,1981年04月16出生,汉族,住长葛市。依据(2017)豫1082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向阳、何惠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向阳、何惠琴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桂红亮
审判员 :张建岭
审判员 :王明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李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