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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2401刑初375号

马云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8-15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马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2401刑初37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云东,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于2019年4月21日被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9)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云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16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马云东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白色“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延吉市局子桥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马云东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0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云东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人和车照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采血照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马云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云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并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云东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云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云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朴京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文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