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10民初1741号
原告:张吉元,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区。
被告:安春芳,女,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张吉元与安春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张吉元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吉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承担。
审判员 卞明惠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