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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10民初1741号

张吉元与安春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吉元;安春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10民初1741号

原告:张吉元,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区。

被告:安春芳,女,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张吉元与安春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张吉元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吉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承担。

审判员  卞明惠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