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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申102号

董艳肖、韩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艳肖;韩阳;河北奥福恒投资有限公司;何芙芸;周育彬;亲亲妇幼健康养护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申10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董艳肖,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白娜,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阳,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原审被告河北奥福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民生路**嘉鲤小区****商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艳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何芙芸,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原审被告周育彬,女,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原审被告亲亲妇幼健康养护中心,住所地石家,住所地石家庄市广源路**> 法定代表人董艳肖,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董艳肖因与被申请人韩阳及原审被告河北奥福恒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6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董艳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王晓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