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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32民初4214号之二

郭艳会、刘某1等与梁军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21-07-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艳会;刘某1;梁军海;张祥兰;徐兴华;张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刘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32民初4214号之二

原告:郭艳会,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原告:刘某1,女,200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原告刘某1之父),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超,山东美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军海,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张祥兰(系鲁H×××××号小型客车车主),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阳善、马超,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徐兴华,男,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张桐,女,199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汝珍,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6845943U,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中段益民南区沿街1号楼。

负责人:高现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亚龙,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恒,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49143E,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56号。

负责人:任玉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顺旭,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秋平,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原告郭艳会、刘某1诉被告梁军海、徐兴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梁军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以被告梁军海被刑事拘留、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对本案中止审理。2019年6月1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梁军海犯交通肇事罪的(2018)鲁0832刑初216号刑事案件作出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梁军海犯交通肇事罪的(2018)鲁0832刑初216号刑事案件已作出判决,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 判 长  蒋海青

人民陪审员  姚瑞立

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亓传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