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终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尚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榴镇。
法定代表人:王彪铸,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榴镇。
法定代表人:王春文,该公司总经理。两上诉人共同代理人:刘友青、丁雯玉,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学松,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秋,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万尚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傅学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2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万尚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的减免或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获批准,且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万尚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张淑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志远
书 记 员 武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