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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602民初1288号

尹鹏举与贾鹏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尹鹏举;贾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1288号原告尹鹏举,男,汉族,1988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丽,朔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贾鹏飞,男,汉族,年龄不详,朔城区古北街西延长线居然金地2期12-2幢20号商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鹏举诉被告贾鹏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鹏举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鹏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鹏举承担。

审判员 齐有智

二0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焦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