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623执560号申请人张保发,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镇凯翔家园,身份证号:1527241***********,联系电话:13294******。被申请人张岩,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镇,身份证号:1526261***********,联系电话:15149******。申请人张保发与被申请人张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62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岩欠申请人张保发两案共计100000元,本案被执行人张岩向本院提供他在城川镇承揽了章昂希里村四社十个全覆盖工程,该工程现在还下欠被执行人张岩11万元左右,被执行人张岩保证将该工程款其中的10万元兑给申请人张保发用以偿还两案全部欠款,经双方当事人协调后该款约定于2019年10月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2019年6月30日申请人张保发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岩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按原判决书内容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内062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欠款。日后,待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森 盖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志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