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502执437号
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鲍同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鲍同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做出的(2018)吉050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鲍同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鲍同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没有任何房产及其他动产,且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鲍同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郝春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502执437号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海军
审判员 左 平
审判员 张金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