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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02执437号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鲍同强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25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鲍同强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502执437号

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鲍同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鲍同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做出的(2018)吉050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鲍同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鲍同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没有任何房产及其他动产,且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鲍同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郝春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502执437号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海军

审判员  左 平

审判员  张金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