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新4025执恢52号

伊犁兴杨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常青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伊犁兴杨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常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4025执恢52号

申请人:伊犁兴杨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伊宁市汽车东站。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常青,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 申请人伊犁兴杨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常青的银行账户并限制了消费,但因冻结的数额不能足额偿付申请人伊犁兴杨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案款,且没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3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红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吾尔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