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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1执704号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占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占花;孟兆芳;童磊;缪振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65057A。

法定代表人:鲍学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童占花,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孟兆芳,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童磊,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缪振凤,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童占花、孟兆芳、童磊、缪振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421执7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缪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