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65057A。
法定代表人:鲍学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童占花,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孟兆芳,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童磊,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缪振凤,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童占花、孟兆芳、童磊、缪振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421执7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缪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