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81执25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香山路**。
负责人:王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利军,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执行人:白红霞,女,198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籍贯、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利军之妻。
被执行人: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
法定代表人:贺继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与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军、白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881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军、白红霞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866245.2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230元、执行费1112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军、白红霞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军、白红霞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对外投资等级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对被执行人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军、白红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军、白红霞的执行线索。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扬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
审判员 赵建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