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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625民初1117号

王仕发与胡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仕发;胡远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625民初1117号原告王仕发,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被告胡远兵,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仕发诉被告胡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仕发应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温逸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