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625民初1117号原告王仕发,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被告胡远兵,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仕发诉被告胡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仕发应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温逸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