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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2民初3368号

黄文峰与孙晓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文峰;孙晓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682民初3368号

原告:黄文峰,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代理人:李娜,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晓涛,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原告黄文峰与被告孙晓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中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43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14日,被告孙晓涛驾驶鲁Y×××**车与原告黄文峰驾驶的鲁U×××**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有损。该事故经海阳市交警认定责任,认定孙晓涛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文峰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等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孙晓涛辩称,原告方单方鉴定的车损、停运损失均过高,申请重新鉴定。交警责任认定不正确,我主张事故三方均有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4日4时,被告孙晓涛驾驶鲁Y×××**车经308省道由西向东行,至208省道海阳市十字夼村处,与原告黄文峰驾驶的鲁U×××**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有损。该事故经海阳市交警认定责任,认定孙晓涛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文峰无责。原告方车损及停运损失经其自行委托鉴定:车损为14580元,停运损失为19600元。审理中被告要求对车损、停运损失进行重新鉴定,但未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因此原告主张其因交通事故所致合理损失有车损14580元,停运损失19600元、鉴定费22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上述全部损失。

被告抗辩称原告方单方鉴定的车损、停运损失均过高,申请重新鉴定。交警责任认定不正确,我主张事故三方均有责任。因原告与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报告、单据等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被告孙晓涛驾驶鲁Y×××**车与原告黄文峰驾驶的鲁U×××**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有损。该事故经海阳市交警认定责任,认定孙晓涛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文峰无责。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理损失,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查并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本院对原告的损失确认为:车损14580元,停运损失19600元、鉴定费2200元。

被告抗辩称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停运损失过高,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被告还抗辩称申请重新鉴定,但未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该重新鉴定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孙晓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文峰赔偿款363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被告孙晓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中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少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