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82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高鹏程,男性,1987年1月7日生,汉族,住五原县。
被执行人:马慧,女性,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五原县。本院在执行高鹏程与马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且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该案在法定执行期限无法执行完毕,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宁
审判员 吴凤智
审判员 王 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木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