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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523执501号

赵福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赵福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3执501号被执行人赵福生,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于鸡西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赵福生责令退赔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福生现于监狱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3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责令退赔部分)的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德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齐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