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02执5号
申请执行人:闫向阳,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新华,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闫向阳申请执行刘新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3日向刘新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无人签收,邮件被退回。后于2019年3月6日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刘新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刘新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4日、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刘新华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刘新华名下有一辆京A568**号奥迪牌小轿车,但该车未进行实物查封本案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刘新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本院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丰收路支行发出协查通知,经查刘新华名下无理财产品;本院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刘新华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截至2019年6月30日,执行标的为3936763.4元,执行到位金额为67893.58元;现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刘新华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周荣应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孔令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