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9民初2952号
原告:熊义兵,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孙炳录,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关镇小阁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764848332。
法定代表人:李占聚,任经理。
被告:新野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中兴路与书院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568639480。
法定代表人:肜应伍,任经理。
原告熊义兵与被告孙炳录、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新野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熊义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6000元;2.判令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起,在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新野县××北一小区工地上干活,被告新野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该小区工地的发包方,被告孙炳录是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2018年2月7日,原告经与孙炳录结算,下欠原告工资16000元,承诺在2018年年底前结清,但时至今日,被告孙炳录和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并没有支付工资,现原告为了要回工资,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熊义兵因劳务合同纠纷请求被告孙炳录、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新野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但未能提供被告孙炳录的准确信息,属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熊义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熊义兵。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雪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