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103执2151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广州搜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21-01-1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广州搜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执2151号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被执行人广州搜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

法定代表人:林学军。 被执行人广州搜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理费一案,本院速裁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03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6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受理费262.50元及执行费50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交纳受理费262.50元及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 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家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