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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1执150号

哈尔滨永昌饲料有限公司、胡凡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18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永昌饲料有限公司;胡凡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11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永昌饲料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利业镇玉乡村。

法定代表人:曾勇章,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凡东,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本院依据(2018)黑011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永昌饲料有限公司与胡凡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5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凡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胡凡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胡凡东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永昌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永昌饲料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宛 黎

审判员  孙振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海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