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02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吴联宗,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三明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53137722N,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三米林。
法定代表人:林永青,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2019)闽0402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三明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联宗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16686.4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同类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林永青已经由本院(2019)闽0402执31号案件决定拘留15日,因林永青身患疾病未实际拘留;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分别于2019年1月4日、2019年6月29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三明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及闽G×××××号小型普通客车,因该设备及车辆由本院执行的他案进行处置,等他案处置完毕后本案将参与所得款项的分配; 5.2019年6月28日,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6.本案目前执行到位债权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另案处置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骞
审判员 林伦兵
审判员 胡江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彬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