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523执恢9号

张玺明与牛光友、兰兴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玺铭;牛光友;兰兴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523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张玺铭,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执行人:牛光友,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执行人:兰兴旺,住吉林省辉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玺铭与被执行人牛光友、兰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张玺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523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栋国

审判员  高俊德

审判员  穆晓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和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