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523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张玺铭,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执行人:牛光友,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执行人:兰兴旺,住吉林省辉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玺铭与被执行人牛光友、兰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张玺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523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栋国
审判员 高俊德
审判员 穆晓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和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