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2242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沈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何文秀,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何文秀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文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何文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
审 判 长 夷杨颖
人民陪审员 张 露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雨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