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92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独山子吉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王加福,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独山子吉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加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2)瓜民一初字第131号、(2016)甘09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加福应交纳案件款26905.9元、诉讼费1909元、执行费303元,合计29117.9元。经过财产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明
审判员 戴建军
审判员 赵 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和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