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02执异4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洪湖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X。
法定代表人:陈辉。
委托代理人:刘鲲,湖北大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赵志伟,男,XXXX,
被执行人:汤佰明,男,XXXX。
被执行人:荆州汇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XXXX。
法定代表人:汤佰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万联巨商(荆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汤佰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伟与被执行人汤佰明、荆州汇锦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汇锦公司)、万联巨商(荆州)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万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洪湖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君信公司)对本案执行行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超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熊焰、彭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君信公司称:略。申请执行人赵志伟答辩:略。
本院查明:略。本院审查认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君信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洪湖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陈 超
审判员 熊 焰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斯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