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523执498号

赵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赵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3执498号被执行人赵龙,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于双鸭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赵龙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龙现于监狱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9)黑052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的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德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齐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