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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执恢395号

上海梵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诗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30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梵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诗力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8执恢39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梵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禹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玥,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芳,女。

被执行人:上海诗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凤,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梵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诗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沪0118民初11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判令:

一、被告上海诗力贸易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上海梵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7,395元及利息1万元,合计97,395元。此款被告于2018年8月底前返还27,395元,9月25日前返还3万元,10月25日前返还4万元。届时若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2,234.88元,减半收取计1,117.4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于2018年8月底前直接支付原告。届期,被告上海诗力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梵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诗力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26日前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未缴纳执行款、诉讼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目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月华

审判员  沙袁媛

审判员  陆晓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雪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