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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1民初1699号

陆泽铭与哈尔滨市大顶子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陆泽铭;哈尔滨市大顶子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11民初1699号

原告:陆泽铭,男,201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理人:陆某(原告父亲),1979年12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市大顶子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杨林乡田堡村。

法定代表人:郭淑琴,职务经理。

原告陆泽铭与被告哈尔滨市大顶子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陆泽铭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春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