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11民初1699号
原告:陆泽铭,男,201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理人:陆某(原告父亲),1979年12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市大顶子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杨林乡田堡村。
法定代表人:郭淑琴,职务经理。
原告陆泽铭与被告哈尔滨市大顶子山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陆泽铭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春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