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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3执1627号

张良、淄博城东建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良;淄博城东建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03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张良,男,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城东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城东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3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3631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从中支付其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佳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