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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882执865号

宋立春申请执行林松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7-0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立春;林松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882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宋立春,男,1964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林松杰,男,1986年05月29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9)黑0882民初17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4月21日立案申请执行了申请执行人宋立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松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宋立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撤回其对被执行人林松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9)黑0882民初1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君

审判员 邹丽敏

审判员 肖铁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俊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