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84执180号
申请人:保定鸿铭箱包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豪丹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姜林华
被执行人:马占军,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申请人保定鸿铭箱包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684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7000元,诉讼费1975元,缴纳执行费120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相关手续。
二、2019年1月2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2月1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
五、2019年4月12日通过执行人员与申请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马占军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84民初86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立新
人民陪审员 :王文清
人民陪审员 : 李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道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