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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8146号一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邱日福、吴康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邱日福;吴康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8146号一一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第三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1W。

负责人:王锴。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仪,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艳婷,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日福,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313。

被告:吴康桂,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28X。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邱日福、吴康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仪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立即全部提前到期;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4550.20元及支付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9年3月26日共20540.51元,均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息暂合计:775090.71元;3.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海寰宇天下花园2座2406房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5日,两被告与原告签署编号为125********027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向原告申请个人购房人民币贷款。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贷款金额为800000元,贷款期限为30年,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45年2月4日止,贷款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下浮7%计算。利率调整方式为按年调整,分段计息,即从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的次公历年的1月1日起调整。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10日。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则约定,借款人(即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构成违约,贷款人(即原告)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及复利。同时,两被告提供其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海寰宇天下花园2座2406房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第五条5.10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共同还款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页签署合同,即视为其已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合同内容,同意作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还款在内的各项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邱日福发放了80万元贷款。但被告邱日福自2018年9月10日起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综上,特具状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称:截止至2019年4月26日,被告邱日福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54550.2元、利息22791.961元、罚息230.45元、复利532.35元,并自2019年4月27日起分别以借款本金754550.2元、利息19959.46元为基数计收罚息及复利。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另查明1.涉案贷款尚未全部到期,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法。从2018年9月10日起两被告开始逾期还款。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共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被告吴康桂在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抵押财产共有人一栏处签名确认。另查明2.2015年3月26日,案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海寰宇天下花园2座2406房的房产办理了预购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手续,不动产证明号为0200275443号,并于同日办理了预抵押登记手续,证号为0200275446号。根据原告提供2019年4月18日的《佛山市(南海区)商品房合同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案涉上述房产至该日止尚未办理房产证及他项权证。另查明3.两被告于2019年2月19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另查明4.本案在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以邮寄方式向两被告送达原告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应诉材料已于2019年4月26日被签收。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本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被告邱日福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本案在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原告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应诉材料已于2019年4月26日被签收,即视为原告在当天解除案涉合同并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本金提前到期的通知已于该日送达予两被告,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宣布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主张被告邱日福偿还贷款本金754550.2元、暂计至2019年4月26日的利息22791.91元、罚息230.45元、复利532.35元及以本金754550.2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下浮7%再上浮50%(如利率调整,从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的次公历年1月1日起调整)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的正常利息,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予原告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被告邱日福以其购买的案涉房产作为合同项下债务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预登记,原告有权对抵押物在约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因此,原告作为案涉房产的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未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前,其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时对该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针对该房产的处分,但并非对该房产享有现实抵押权,原告的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吴康桂作为被告邱日福的配偶,且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吴康桂在案涉合同抵押人/共有人一栏处签名确认,故

本院认为被告吴康桂对邱日福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知情,故吴康桂应对邱日福的本案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邱日福、吴康桂签订的编号为125120151*****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于2019年4月26日提前到期;二、邱日福、吴康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计至2019年4月26日贷款本金754550.2元、利息22791.91元、罚息230.45元及复利532.35元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邱日福、吴康桂又应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如发生变化则从次公历年1月1日起调整)下浮7%再上浮50%以本金754550.2元为基数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22791.91元为基数计算复息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三、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5.46元、财产保全费4395.45元合共10170.91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两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玉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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