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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3执2315号

彭彬与北京澳都铁艺装饰有限公司陈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6-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彬;北京澳都铁艺装饰有限公司;陈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13执2315号

申请执行人:彭彬,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被执行人:北京澳都铁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中企财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75328577。

法定代表人:闫铁鼠,经理。

被执行人:陈敏,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关于本院受理的彭彬与北京澳都铁艺装饰有限公司、陈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13字第13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项为租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已执行到位42000元,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租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不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渝0113执23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伟

审判员 石春阳

审判员 李 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於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