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21执9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安县集盛汽配机修厂,住所地惠安县涂寨镇新亭村。
法定代表人:汪进法,总经理。
被执行人:康银生,男,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集盛汽配机修厂与被执行人康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1民初90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损失182947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仅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16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黄慧佳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君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