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05民初583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朱家营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朱家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583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金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8。

负责人:李伟文,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志,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蓉,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家营,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约定送达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1************432。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朱家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48272.92元(暂计至2019年1月10日的本金为45765.48元、利息1619.99元、违约金859.79元,其他费用27.66元),从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5月17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并签署了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逾期则从记账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对每期最低应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违约金。此外,还约定了其他费用的计算标准。其后,经原告审核批准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332的信用卡。被告申领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9年1月10日,累积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48272.9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偿还所欠款项,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本案之诉。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补充称,计至2019年4月10日,被告尚欠本金45765.48元、利息3070.40元、违约金1655.88元、其他费用(手续费)27.66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本金与利息、手续费没有异议,但违约金过高。由于被告现在经济比较困难,故无法还清欠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提供。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并查明,被告出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约定送达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被告领取原告的信用卡后多次使用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依照领用合约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符合双方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已对该项收取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主张的计至2019年4月10日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之后的违约金主张,因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还款,不存在将来发生每月最低还款额的情形,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家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45765.48元、计至2019年4月10日的利息3070.40元、违约金1655.88元、手续费27.66元及以尚欠本金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的利息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006.82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水凤

人民陪审员  李彩云

人民陪审员  袁 单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