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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782执141号

郑秀凤、郑明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19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秀凤;郑明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782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郑秀凤,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郑明正,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本院执行的(2019)闽078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郑秀凤与被执行人郑明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782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的债务为借款本金219569元、截止2018年11月26日利息418528.05元,及以21956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本院还受理了(2019)闽0782执139号朱建生与郑明正、(2019)闽0782执140号朱小梅与郑明正、(2019)闽0782执142号潘香龄与郑明正、(2019)闽0782执143号王仕宝与郑明正、(2019)闽0782执248号潘香龄与郑明正的借款合同纠纷五案,执行依据分别为:(2018)闽0782民初1957、1956、1953、1955号和(2019)闽078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执行到位的债务分别为借款本金137200元、250000元、258000元、236000元、11481元及其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

本院认为,关于(2019)闽0782执139号朱建生与郑明正、(2019)闽0782执140号朱小梅与郑明正、(2019)闽0782执141号郑秀凤与郑明正、(2019)闽0782执142号潘香龄与郑明正、(2019)闽0782执143号王仕宝与郑明正、(2019)闽0782执248号潘香龄与郑明正的借款合同纠纷六案,被执行人均为郑明正,案由均为借款合同纠纷,且标的均为金钱给付,为了统筹兼顾、整体把握,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案件合并执行,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2019)闽0782执141号案件并入本院执行的(2019)闽0782执143号案件,予以合并执行。 二、终结(2019)闽0782执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升

书记员程文敏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