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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02执6363号

陈宏辉、吴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16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宏辉;吴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执6363号 申请执行人陈宏辉,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吴雪梅,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执行人陈宏辉与被执行人吴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浙0702民初9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04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吴雪梅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系永康法院首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雪梅限制高消费,同时对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702执63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陈高明 执 行 员 王建国 执 行 员 季钰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

书记员 邵帅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