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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335号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翟松波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翟松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第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初33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倩,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翟松波,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翟松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欧阳丽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松波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翟松波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2.由翟松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九牧公司是一家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九牧公司为了宣传其马桶、晾衣架等卫浴洁具等产品,委托广告公司对该系列产品进行了图片的加工与创作并对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九牧公司使用宣传图片进行宣传后,造成较好的反响,取得良好的销售业绩。近期,九牧公司发现翟松波未经九牧公司许可,在“昵图网”的网站内对《浴缸》等广告图片上九牧公司的署名模糊处理并附上自身署名的方式发布九牧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进行销售以非法获利,该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九牧公司的合法权益。九牧公司认为,翟松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九牧公司的图片,侵犯九牧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不仅对九牧公司的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侵占九牧公司的市场份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九牧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翟松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九牧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翟松波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九牧公司提供的证据1.《浴缸》原图、证据2.《律师函》及回复、证据3.(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811号公证书、证据4.代理合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证明九牧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情况、翟松波存在侵害著作权的行为等事实,故本院对九牧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庭审情况,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九牧公司享有《浴缸》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并将该作品用于广告宣传中。 2018年9月26日,九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当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在申请人要求下,利用该处电脑,通过360安全浏览器,在该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i.nipic.com/people/6644967/ni?page=1”,点击回车键,进入相应页面,截图并保存在新创建的文档中;打印新创建的文档作为公证书附件。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对上述行为于2019年1月24日出具(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811号公证书。 经查明,上述公证保全的图片为翟松波在昵图网发布,该网页上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与九牧主张权利的图片基本一致,且被控侵权图片上亦打有“JOMOO”标识,公证过程中购买被控侵权图片价格为3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九牧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诉讼主体适格,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翟松波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网页上发布九牧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图片是由其创作或通过其他主体的合法授权而取得,侵犯了九牧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本案九牧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翟松波的获利均无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翟松波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九牧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包括合理费用)为3,000元。翟松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翟松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000元; 二、驳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翟松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黄玮鹏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