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760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77B。
负责人:陈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超飞,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尊车堡汽车维修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1075。经营者:刘丹。
被告:刘丹,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25。
被告:巫凌云,男,199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荫竹,公民身份号码441************572。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原告与各被告已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水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