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04民初3586号
原告:姜艳艳,女,汉族,1983年5月29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大庆大商让胡路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浩。本院在审理姜艳艳诉大庆大商让胡路商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艳艳以被告大庆大商让胡路商场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南春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