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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1民初1897号

石磊与张丽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磊;张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11民初1897号

原告:石磊,男,198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张丽娟,女,43岁,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石磊与被告张丽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邮政局退改批条显示“地址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交能够证明被告身份的相关材料。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又未提供身份信息,视为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石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春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