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11民初1897号
原告:石磊,男,198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张丽娟,女,43岁,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石磊与被告张丽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邮政局退改批条显示“地址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交能够证明被告身份的相关材料。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又未提供身份信息,视为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石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春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