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8执28号申请执行人孙富勇,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执行人党电明,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执行人李学建,男,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请人孙富勇申请执行党电明、李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1150元。申请人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了高消费限制,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李学建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存款9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银行账户存款2400元本案已经扣划并转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党电明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庆祖镇营业所银行账户存款7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庆祖镇营业所银行账户存款6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庆祖镇营业所银行账户存款2400元本案已经扣划并转付申请人。李学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党电明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本案已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卡暂无可供执行余额。被执行人李学建名下位于翰林雅阁005幢3-203号房产本院已经采取查封措施,该房产已有抵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工作人员已经多次去被执行人家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经申请人提供、法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928民初3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永杰
审判员 赵刚身
审判员 齐杰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康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