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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04民督47号

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朱蕾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2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朱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黑0604民督47号

申请人: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

法定代表人:宁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

申请人:朱蕾,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人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朱蕾未交纳2018年度的物业费。要求被申请人朱蕾给付申请人2018年物业费1119.3元,并承担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详细住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9)0604民督47号支付令;

二、驳回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支付令申请。

审判员  樊忠江

审判员  宋晓红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连娟 更多数据: